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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英辉)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保监会近日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稿全面征求意见。提高外国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的门槛可以说是修订稿中最大的变动。
征求意见稿对过去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比较关键的改动是,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状况良好;外国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非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而过去的规定是:外国保险机构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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