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从即日起开始实施。《细则》指出,保险公司在获得批准后,其持有的外汇资金可投资境外股票,投资方式包括一级市场的申购和二级市场的交易。据悉,这是培养保险资产全球配置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标志着我国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已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目前我国外汇资产已达100亿美元,成为保险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改善外汇资产投资状况,提高投资收益,是保险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建立了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专业化管理模式,基本确立了保险资金的治理结构。进一步放开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等。并且明确了相应的投资比例、流程等。
记者了解到,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受托人和境内托管人。如果要将手中的保险外汇资金投资于境外股票,限于中国企业在纽约、伦敦、法兰克福、东京、新加坡等交易所上市的股票。